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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產品首頁 / 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

          東方財富證券豫享1號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第二版

           

           

          名稱

          東方財富證券豫享1號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類型

          混合類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管理

          期限

          本計劃存續期限為10年,自本計劃成立之日起算,可展期。

          募集

          期間

          本集合計劃自份額發售之日起在60日內完成集合計劃的初始募集活動,具體時間見有關公告。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結束初始募集期。

          封閉期

          本計劃除開放期(包括臨時開放期)外均為封閉期,原則上封閉期內不辦理參與、退出業務。

          開放期

          本計劃成立后,本計劃成立后,每周一、周二為參與開放日,開放申購,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交易日;每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退出開放日,開放贖回。本計劃開放贖回采用預約機制,退出開放日當天不接受贖回申請。委托人應按照本計劃合同約定的退出程序,在退出開放日前三個交易日之前提前申請退出。管理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對于處于鎖定期內份額的退出申請。

          臨時開放期

          本計劃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超標或本合同發生變更(或展期)時,管理人有權設置臨時開放期,退出管理人自有資金使其參與比例符合本合同約定,保障合同變更異議投資者退出的權利,臨時開放期的設置以屆時管理人發布的公告為準。

          鎖定期

          每筆份額鎖定期為180個自然日,未經管理人同意,委托人不得贖回持有期低于180個自然日(含)的計劃份額,對于委托人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不予接受并拒絕該筆退出申請。

          份額

          面值

          人民幣1.00元。

          最低

          金額

          單個委托人首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不含認購/申購費)。對于已經是本集合計劃的持有人,其新增參與資金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不含認購費/申購費);將紅利再投資本計劃的份額不受上述限制。

          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及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及比例

          1、投資范圍

          本資產管理計劃屬于【混合類】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范圍如下資產:

          (1)現金類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2)權益類資產:包括在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3)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同業存單、債券逆回購、國內依法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金融債(包括次級債、混合資本債、政策性金融債)、永續債、央行票據、經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批準注冊發行的各類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非公開定向債券融資工具(PPN));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包括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商品期權、在交易所上市的個股期權和股指期權;

          (5)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含封閉式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LOF基金),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子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于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公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6)債券正回購。

          2、投資比例

          (1)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的80%;

          (2)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投資于權益類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的80%;

          (3)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倉合約價值的比例不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的80%;

          (4)投資于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不低于80%;

          (5)本集合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0%。本集合計劃投資于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時,計算本集合計劃的總資產時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6)本集合計劃投資于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時,本集合計劃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的投資同一資產的比例以及投資同一或同類資產的金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的相關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本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計劃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二)投資限制

          為維護集合計劃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本計劃的投資限制為:

          (1)本集合計劃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2)本集合計劃不投資任何資產管理產品劣后級;

          (3)本集合計劃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及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

          (4)本集合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超過本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

          (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超過該資產的25%,投資于定制的私募資管產品(即該產品全部份額由母基金持有)的情況,可豁免此限制;

          (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投資

          策略

          本計劃將采取包括大類資產配置、產品投資策略、風險控制策略等在內的投資策略,具體可參見管理合同“第13部分 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

          集合計劃分級

          本集合計劃不設置分級

          風險收益特征

          本計劃屬于【R4】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C4】的合格投資者和所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預警和止損

          1、預警機制

          本集合計劃運行預警線為0.90元。

          在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若T交易日本集合計劃日終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預警線,管理人應在T+1日起變現本集合計劃所持有的非現金資產,直至現金資產不小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60%,若之后單位凈值恢復到預警線以上,則不受上述限制約束。

          2、止損機制

          本集合計劃運行止損線為0.85元。

          在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若T交易日本集合計劃日終單位凈值小于或等于止損線,管理人自T+1日起開始連續、不可逆的平倉和賣出操作,直至本計劃財產全部變現為止。若存在無法變現標的的,管理人將等到能夠變現之時再變現。

          預警線和止損線的設置是本計劃控制投資風險之目的,但并非管理人承諾本計劃的凈值觸及或低于預警線、止損線時,管理人能夠按照預警線或止損線約定的凈值進行變現或止損。

          適合推廣對象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經由管理人審慎評估,本計劃的產品風險等級為【R4】,僅適合向風險承受能力為【C4】及以上的合格投資者推介和所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委托人承諾并確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符合本計劃的要求,自愿承擔參與本計劃投資所產生的全部風險。

          合格投資者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金額按照《指導意見》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定)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2、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4、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5、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集合計劃。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合格投資者有新規定的,本集合計劃將按新規執行。本集合計劃面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對于未經管理人認可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拒絕其參與申請,已經參與的,管理人有權強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額。

          投資者如為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的,應在參與本集合計劃時特別告訴管理人,并且在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此次投資行為進行披露、監控以及向有權機構報告。

          管理人

          管理人: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彥

          住所:上海市宛平南路88號金座

          通訊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號金座

          郵政編碼:200030

          聯系人:張敏

          聯系電話:021-23586802

          托管人

          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住所:中國浙江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通訊地址:中國浙江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郵政編碼:315000

          聯系人:徐銀央

          聯系電話:0574-83895886

          投資

          顧問

          委托人

          的權利

          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分享集合計劃財產收益;

          (2)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計劃的信息披露資料;

          (3)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和退出集合計劃,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4)按持有份額取得集合計劃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5)因管理人、托管人過錯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

          (6)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參加或申請召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7)監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及托管義務的情況;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認真閱讀本合同及說明書,保證以真實身份參與集合計劃,并承諾委托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如實提供財務狀況及投資意愿等基本情況;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資金參與集合計劃;

          (2)委托人應積極配合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對委托人、實際投資者(如有)及最終資金來源的審查,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本計劃;

          (3)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資產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種資料、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銷售機構、托管人。

          (4)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繳納委托資金,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托管費、稅費和其他費用;

          (5)按照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承擔集合計劃的投資風險和損失;

          (6)不得違規轉讓其所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

          (7)委托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辦理指定手續,用于辦理委托劃款、紅利款項、退出款項以及清算款項的收取。委托人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撤銷該賬戶,并妥善保管賬戶資料;

          (8)接受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提供資金來源、金融資產、收入及負債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簽署合格投資者相關文件;

          (9)除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外,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資產管理計劃的,應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實際投資者和最終資金來源;

          (10)認真閱讀并簽署風險揭示書;

          (11)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支付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參與款項,承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托管費、審計費、稅費等合理費用;

          (12)在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范圍內,承擔資產管理計劃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13)向管理人或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反洗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14)不得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15)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及其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16)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及說明書約定的其他義務。

          銷售機構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基金銷售資格并與管理人簽訂代銷協議的銷售機構。

           

           

           

           

           

           

           

          辦理

          時間

          (1)初始募集期參與

          在初始募集期內,投資者在工作日內可以參與本計劃。本計劃的初始募集期最長不超過60天。本集合計劃在初始募集期內參與金額達到1000萬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時,管理人可提前終止初始募集期。

          (2)存續期參與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投資者可在參與開放期辦理參與事宜。

          本計劃成立后,每周一、周二為參與開放日,開放申購。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開放日順延至次一交易日。委托人可在參與開放期依法參與本計劃。特別的,委托人每筆份額持有時間不得少于180個自然日,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辦理

          場所

          本集合計劃的銷售機構是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基金銷售資格并與管理人簽訂代銷協議的銷售機構。

          本集合計劃的參與和退出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集合計劃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參與費

          (1)參與費率

          認購費:初始募集期參與集合計劃的參與費率為1%;

          申購費:開放期參與集合計劃的參與費率為1%。

          本計劃的參與費采取前端收取模式。參與費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參與費用歸銷售機構所有,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銷售協議許可的前提下,有權減免投資者參與費用,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參與份額的計算方法:

          參與本計劃的參與費用價外收取,收費模式為前端收費模式(即參與集合計劃時繳納)。委托人的參與金額包括參與費用和凈參與金額。參與金額在初始募集期間形成的利息歸委托人所有,具體份額以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記錄為準。參與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凈參與金額=參與金額÷(1+參與費率)

          參與費用=參與金額-凈參與金額

          1)初始募集期參與份額的計算:

          參與份額=(凈參與金額+參與金額在初始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集合計劃份額面值。

          2)存續期參與份額的計算:

          參與份額=凈參與金額/參與申請日份額單位凈值。

          參與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參與金額在初始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參與份數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本集合計劃資產損益。

          委托人多筆參與時,按上述公式進行逐筆計算。

          參與資金利息

          委托人的參與資金在初始募集期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計劃份額歸委托人所有。

           

           

           

          集合計劃的退

          辦理

          時間

          本計劃委托人參與的份額,可按本合同約定在退出開放期申請辦理退出。本計劃成立后,每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退出開放日,開放贖回。但委托人因不同意合同變更(或展期)或管理人因自有資金參與比例超標在臨時開放期退出集合計劃的,不受該限制,臨時開放期的具體安排以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特別的,委托人每筆份額持有時間不得少于180個自然日,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辦理

          場所

          本集合計劃的退出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集合計劃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退出

          限制

              本集合計劃委托人參與的份額可在開放期申請辦理退出,其他退出限制參照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退出金額及贖回費的計算

           

          (1)退出費用

          申請退出本集合計劃時須按退出份額的持有期限繳納退出費,具體退出費率如下:

          份額持有期限(D)

          退出費率

          0<D<360個自然日

          1%

          D≥360個自然日

          0%

           

          特別的,委托人每筆份額持有時間不得少于180個自然日,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管理人有權拒絕委托人對于處于鎖定期內份額的退出申請。

          (2)退出金額的計算方法

          可退出金額=退出份額×T日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管理人業績報酬(如有)

          退出費用=可退出金額×退出費率

          退出凈額=退出金額-退出費用

          退出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退出凈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本集合計劃資產損益。

          委托人多筆退出時,按上述公式進行逐筆計算。

           

           

           

          管理人自有

          資金參與

          (一)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情況

          在滿足《指導意見》、《管理辦法》、《運作規定》和本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自有資金參與的規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自主決定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

          (二)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條件和期限

          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管理人自有資金可以參與、退出本集合計劃:

          1、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份額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管理人在存續期內以自有資金參與、退出集合計劃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資產托管機構。

          但為應對巨額退出,解決流動性風險,在不存在利益沖突并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參與的自有資金參與、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時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三)自有資金參與的方式、比例與金額

          管理人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參與比例不得超過集合計劃總份額(含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份額)的16%;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計劃總份額的50%。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總份額被動超過集合計劃總份額的16%,或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合計被動超過本計劃總份額的50%, 管理人或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應及時退出部分或全部參與份額直至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及本合同約定。

          (四)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份額與委托人持有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也有承擔與計劃份額相對應損失的責任。

          (五)信息披露

          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和退出時,管理人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在管理人網站向委托人及托管人披露。

          為應對本計劃巨額贖回以解決流動性風險,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沖突并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及其后續退出本計劃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應及時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六)風險揭示

          1、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與其他委托人持有的同類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相同風險,且不對集合計劃委托人承擔任何補償責任,也不對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構成承諾或擔保。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管理人自有資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動性風險,從而影響集合計劃損益。管理人將認真履行管理人職責,關注集合計劃規模變動情況,控制流動性風險。

           

           

           

          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時間

          集合計劃成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募集過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 初始募集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

          3、委托人不少于2人(含)且不超過200人(含);

          4、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在集合計劃募集金額繳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計劃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管理人公告集合計劃成立。

          本集合計劃成立的時間為管理人根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發布集合計劃成立公告的日期。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初始募集期間,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必須將初始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注冊與過戶登記人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計劃成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

          集合計劃設立失?。ū窘鸺袄⒎颠€方式)

          集合計劃初始募集期結束,集合計劃未達到上述集合計劃成立條件的,或發生使集合計劃無法設立的不可抗力事件,集合計劃設立失敗。

          本集合計劃不成立時,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息期間及利息金額以本計劃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集合計劃份額轉讓

          本集合計劃不接受份額轉讓,若開通份額轉讓功能,將以公告為準。如若開通份額轉讓功能,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本計劃份額,并按規定辦理份額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后,持有本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轉讓后投資者仍然持有計劃份額的,其所持本計劃資產凈值應不低于40萬元。

          管理人應當在本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本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受讓方首次參與本計劃的,應當先與管理人、托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

           

          費用種類(計提標準、方法、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

          本計劃應給付管理人固定管理費。

          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委托資產凈值的1%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1% ÷ 365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 為前一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

          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每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經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核對后,由資產托管人根據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于每個自然季度的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資產管理人。若因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則順延至情形消除后的首個工作日支付。

          管理費收款賬戶:

          戶名: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033212 087820 00158

          開戶銀行:農行上海大柏樹支行

          大額支付號:103290015043

          2、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計劃應給付托管人托管費,資產托管費按前一日委托資產凈值的0.01%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實行最低收費,托管費的最低收取標準為1萬/年(按照運作年度計算,存續期不足1年的或按年費率計算低于1萬的,按1萬收?。┚唧w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01% ÷ 365

          H 為每日應計提的;

          E 為前一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

          托管人的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每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由托管人于下一個自然季度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管理人劃款指令從本計劃資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托管費收款賬戶:

          開戶名稱:資產托管費待劃轉

          開戶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11070126102000013

          支付行號:313332082914

          3、證券交易費用

          本計劃應按規定比例在發生證券交易時計提并支付經手費、證管費、過戶費、印花稅、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傭金、基金(含公募基金、證券投資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申購贖回費等稅費,作為交易成本從本計劃資產中直接扣除。

          本計劃向所租用交易單元的券商支付傭金(該傭金已扣除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其費率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確定,并在發生證券交易時按每筆成交金額計提。在每季度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提供交易單元的券商。

          4、集合計劃注冊登記費用

          集合計劃注冊登記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

          5、與本計劃相關的審計費

          在存續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審計費用,在合理期間內攤銷計入集合計劃。

          本計劃的年度審計費,按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所規定的金額,在被審計的會計期間,按直線法在每個自然日內平均攤銷。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銀行結算費用、銀行間市場賬戶維護費、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銀行間交易費、轉托管費、托管賬戶的賬戶維護費用、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收取的相關費用等集合計劃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存續期間及資產變現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信息披露費用、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和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和變現費,以及如果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在集合計劃費用中按有關規定列支。

          銀行結算費用,在結算完成后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

          銀行間市場賬戶維護費,按銀行間市場規定的金額,在相應的會計期間一次性計入費用。

          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銀行間交易費、轉托管費、托管賬戶的賬戶維護費用、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收取的相關費用、在存續期間及資產變現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信息披露費用、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和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和變現費在發生時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

          管理人應根據銀行間費用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將賬戶開戶、結算管理等各項費用列入或攤入當期委托財產運作費用,經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對無誤后,由管理人授權后劃付,管理人收到托管人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授權劃付的,由托管人從委托資產中扣劃,無須管理人出具指令。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委托資產投資會產生的銀行間費用,并確保賬戶中有足夠資金用于銀行間費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賬戶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銀行間費用影響到指令的執行,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責任。如委托資產未起始運作,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的繳費通知后完成支付,托管人不承擔墊付費用義務。與集合計劃運營有關的其他費用,如果金額較小,或者無法對應到相應會計期間,可以一次進入集合計劃費用;如果金額較大,并且可以對應到相應會計期間,應在該會計期間內按直線法攤銷。

          上述計劃費用中第4至6項費用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

          不由集合計劃承擔的費用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本計劃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本計劃費用。

          業績

          報酬

          在管理人業績報酬(以下簡稱“業績報酬”)計提日,管理人有權收取管理人業績報酬(以下簡稱“業績報酬”),管理人將根據委托人持有的每筆委托份額期間收益率(R)情況收取業績報酬。存續期間經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1、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規則

          (1)符合業績報酬計提標準時,在業績報酬計提日計提業績報酬,提取頻率不超過每6個月一次。(因投資者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頻率的限制。)

          (2)管理人將在以下三類業績報酬計提日提取管理人業績報酬:①集合計劃分紅日;②委托人退出日和計劃終止日;③固定時點提?。好孔匀荒甓鹊?月10日為固定業績報酬計提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本計劃的固定業績報酬計提日非本計劃的開放日);

          (3)集合計劃分紅日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在集合計劃分紅日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分紅資金中扣除。

          (4)委托人的退出日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委托人退出(包括開放期退出和集合計劃終止時退出)本計劃時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委托人退出資金或清算資金中扣除。

          (5)固定時點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以扣減份額的方式提取,管理人于業績報酬計提日計算每一份額持有人每筆參與份額對應業績報酬,以業績報酬計提日計劃份額凈值為基數,折算得到需調減的委托人份額;具體為:第i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第j筆投資提取的業績報酬對應的應扣減份額=本計提日第i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第j筆投資的業績報酬÷本計提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

          (6)業績報酬收取對象為本計劃的所有參與份額,具體提取方法見下述“2、業績報酬計提標準”。

          2、業績報酬的計提標準

          業績報酬以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如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不存在,委托人初始募集期參與的以集合計劃成立日為上一個業績報酬計提日,存續期參與的以委托人參與確認當日為上一個業績報酬計提日。如本集合計劃存續期由于變更合同條款且涉及業績報酬計提日調整的,以管理人屆時的調整公告為準)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日的持有其未扣除業績報酬的期間年化收益率(R),作為計提業績報酬的基準。管理人提取業績報酬按持有期未扣除業績報酬的年化收益率(R)設置計提比例標準。

          業績報酬的具體計算及支付如下:

          ×365×100%

          管理人業績報酬Y=

          0,               當R≤8%時

          (R-8%)×10%×G×D/365,當R>8%時

          其中:

          為本計劃的收益率;

          為本計劃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單位累計凈值;

          為本計劃上一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單位累計凈值;

          為本計劃上一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單位凈值;

          Y為管理人應計提的業績報酬;

          G為本計劃委托人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的資產凈值總額;

          D為本計劃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天數;

          業績報酬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歸入計劃資產。本計劃于計劃分紅日(如有)、資產委托人退出日或本計劃終止清算日計提業績報酬。本計劃于計劃分紅日(如有)、資產委托人退出日或本計劃終止清算日計提業績報酬。

          3、業績報酬支付

          由于業績報酬計算涉及注冊登記數據,管理人業績報酬的計算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業績報酬在業績報酬計提日計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計提當日向托管人發送業績報酬計提金額,托管人據此計提應付管理人業績報酬。由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業績報酬劃付指令,托管人應在收到指令的五個工作日內從集合計劃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賬戶同上述收取管理人的管理費賬戶。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是基于本集合計劃投資范圍、配置策略及相應投資品種的投資研究做出的綜合評估,僅供委托人參考,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限用于計算管理人業績報酬,并不是管理人對本集合計劃產品業績做出的承諾和保證,也不構成管理人對委托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安排

          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本計劃收益包括:集合計劃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紅利、股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本計劃凈收益為本計劃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本計劃存在日凈收益為負值的可能。

          (二)可供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的條件

          當集合計劃單位凈值不低于1且有可分配收益時,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集合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當期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集合計劃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關分紅條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據本集合計劃特點自行決定收益分配時間基準、次數、比例和時間等;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收益分配對象

          分紅權益登記日(在管理人公布的分配方案中確定)所有參與本集合計劃的委托人。只有在分紅權益登記日(不包括本分紅權益登記日)前購入的計劃份額,并在權益登記日當天登記在冊的份額才有資格參加分紅。

          (六)收益分配時間

          在符合有關分紅條件和收益分配原則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收益分配的時間。

          1、分紅權益登記日: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發布收益分配方案,在方案中確定分紅權益登記日(R日); 

          2、除息日: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發布收益分配方案,在方案中確定除息日; 

          3、如委托人選擇現金分紅,現金紅利于R+7日內劃入委托人指定賬戶; 

          4、如委托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現金紅利折算的集合計劃份額按除息日當天凈值轉成相應的集合計劃份額。紅利再投資份額于R+3日內確認。

          (七)收益分配方式

          1、委托人可以選擇收益分配方式為兩種: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

          2、委托人獲得的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差額部分計入集合計劃資產的損益;

          3、委托人未作選擇的,按現金分紅方式分配。如果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登記日的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份額。同一投資人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人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4、除分紅權益登記日外,委托人可在計劃存續期內選擇變更收益分配的方式;

          5、T日申購的計劃份額不享有當日分紅權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紅權益;T日贖回的計劃份額享有當日分紅權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紅權益。

          (八)收益分配比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由管理人決定,具體詳見分紅公告。

          (九)收益分配方案的內容

          收益分配方案須載明收益范圍、凈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十)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報告

          本集合計劃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定,經托管人核實后由管理人報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5工作日之前(R為權益登記日)將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最終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的分紅公告為準。

          (十一)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參與費;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收益分配、退出計劃的相關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計算集合計劃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確定分配紅利的金額、時間

          管理人考慮集合計劃的投資策略、現金流量和客戶需求,在滿足本部分規定的條件下確定收益分配的具體金額和具體時間。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集合計劃可以分配的金額、分配的登記日(分紅權益登記日)和除息日、分配方式及其選擇和修改、現金分紅劃款時間、紅利再投資的確認日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公告。 

          4、計算分配金額

          管理人在除息日按當日可分配金額計算最終分紅數額。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管理人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經托管人確認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網站上公布。最終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的分紅公告為準。 

          6、實施分配方案

          委托人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管理人將收益分配款劃入相應推廣機構結算備付金賬戶,由推廣機構劃入委托人指定賬戶。托管人僅依據合同約定及管理人指令,對收益分配方案中的收益范圍、分配方式、分配金額等要素進行核對。若劃至推廣機構統一分配,托管人對于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內容僅限于對收益分配的總金額進行復核,對于在不同投資者之間分配的金額、分配順序不承擔復核義務,管理人應對向受益人劃轉資金本息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委托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管理人于R+3日內將轉換份額計入委托人所持份額總額。

          風險承擔安排

          管理人、托管人確認,已向委托人明確說明集合計劃的風險,并不保證委托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內容,并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信息披露

          本計劃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指導意見》、《管理辦法》、《運作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說明書的約定進行。

          托管人對管理人信息披露內容的復核僅為對管理人編制的份額凈值、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定期報告等公開披露的報告中的財務部分進行復核、審查。

           (一)定期報告

          包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集合計劃季度(年度)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1、集合計劃單位凈值

          本計劃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的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本計劃成立后,在存續期內管理人每周在管理人網站上公告經過托管人審核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集合計劃單位凈值、累計單位凈值。期間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2、集合計劃季度報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季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情況,季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管理人履職報告;托管人履職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表現;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用杠桿情況(如有);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如有);資產管理計劃支付的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如有)等費用的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情況;投資經理變更、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合計劃季度報告應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并由管理人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在上述信息披露時限內將當期管理報告提供給托管人復核,并給托管人預留足夠的復核時間,同時托管人應當辦理與資產管理計劃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集合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季度報告。

          3、集合計劃年度報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情況,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管理人履職報告;托管人履職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表現;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用杠桿情況(如有);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支付的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如有)等費用的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情況;投資經理變更、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合計劃年度報告應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并由管理人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在上述信息披露時限內將當期管理報告提供給托管人復核,并給托管人預留足夠的復核時間,同時托管人應當辦理與資產管理計劃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集合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年度報告。

          4、年度審計報告

          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二)臨時報告

          本計劃在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能影響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項時,管理人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委托人披露,披露方式可采用管理人網站披露或其他電子/書面形式的披露,并向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臨時報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投資經理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可能對集合計劃的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暫停受理或者重新開始受理參與或者退出申請;

          3、發生巨額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計劃終止和清算;

          5、集合計劃資產的估值錯誤導致錯誤偏差達到計劃資產凈值的0.5%;

          6、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和退出;

          7、合同的補充、修改與變更;

          8、與集合計劃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負責本計劃的代理銷售機構發生變更;

          10、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取消相關業務資格;

          11、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

          12、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

          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三)委托人查閱

          集合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和推介材料存放在各銷售場所,委托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對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證與所通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信息披露方式

          集合資產定期報告及其他臨時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網站,供委托人查閱。

          集合計劃的展期

          (一)展期的條件

          1、在存續期間,本集合計劃運營規范,管理人、托管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

          2、展期沒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繼續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計劃資產;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的,應當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條件。

          (二)展期的程序與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公告

          集合計劃符合展期條件擬展期時,管理人不晚于集合計劃到期前1個月在管理人指定網站上公告,管理人將同時公告集合計劃的具體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復

          管理人應在上述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指定網站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展期相關事宜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見,委托人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明確意見。若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則委托人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截至存續期屆滿日,委托人未給出明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展期。

          (3)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額的處理辦法

          展期經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和書面通知委托人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終止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將在本集合計劃原存續期屆滿之日將該部分委托人份額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4)展期的成立

          存續期滿,集合計劃符合展期條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管理人將在存續期滿后10個工作日之內公告本集合計劃展期成立。

          (5)展期的失敗

          若集合計劃展期失敗,本集合計劃將進入清算終止程序。

          2、展期的期限:管理人應在公告具體展期方案時確定展期的具體期限。

          (三)展期情況備案

          本集合計劃展期后5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將展期情況公告并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

          (一)集合計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

          本集合計劃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或將本計劃資產投資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2、管理人或將本計劃資產投資于管理人、管理人關聯方所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

          3、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有權以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

          4、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均有權參與本計劃;

          5、管理人或將本計劃資產投資于由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作為投資顧問、財務顧問等)的金融產品;

          6、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形。

          (二)利益沖突的處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內容及披露頻率

          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合規管理制度,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集合計劃財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利益沖突管理,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和管控可能的利益沖突。公平對待全體投資者,實現在公司、股東和員工個人的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公平對待不同投資者。

          如發生利益沖突,管理人將按照內部規定處理,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不損害投資者權益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管理人運用受托管理資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并有充分證據證明未損害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在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本計劃財產投資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人應于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網站以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及時將關聯交易結果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投資于證券期貨的關聯交易還應當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但如因托管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管理人提供其關聯方名單以及相關的證券名單而導致管理人未向委托人履行告知和披露義務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特別的,投資者在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本計劃財產部分或全部投資于由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關聯方(及其子公司等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由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作為投資顧問、財務顧問等)的金融產品。同時,投資者知曉并同意本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的金融產品可能投資于管理人、托管人承銷的各類證券。

          風險揭示

          本計劃的產品類型為混合類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管理計劃面臨的一般風險,如本金損失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投資標的風險、關聯交易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稅收風險等;本資產管理計劃面臨的特定風險,如特定投資方法及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風險、資產管理計劃外包事項(如有)所涉風險以及未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如有)的特定風險等。具體風險揭示內容詳見合同第32部分或本集合計劃風險揭示書。

          終止和清算

          (一)集合計劃的終止

          集合計劃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定或者約定情形的出現,管理人終止運營并清算集合計劃資產后,將集合計劃剩余資產按一定標準返還給委托人,最終注銷該集合計劃的行為。

          本計劃終止時,管理人和托管人應該遵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托管費等費用后,將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計劃份額占集合計劃總份額的比例,以貨幣的形式分配給委托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計劃或不能履行有關義務,管理人應立即尋找其他有資格的托管人進行替代,管理人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與新的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并完成有關法律手續以確保新的托管人承擔本計劃項下的有關托管義務。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間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義務。

          (二)集合計劃應當終止的情形

          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計劃應當終止:

          1、集合計劃存續期屆滿且未展期的;

          2、管理人被依法撤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銷基金托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存續期間,持續5個工作日投資者少于2人; 

          5、經全體投資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6、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本計劃不能存續;

          7、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

          8、未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10、管理人根據本集合計劃實際運營狀況,認為有必要提前終止本計劃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應當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前述第8項約定的情形除外。

          (三)集合計劃的清算

          1、管理人自集合計劃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起成立集合計劃清算小組,集合計劃清算小組成員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組成,集合計劃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集合計劃清算小組按照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負責集合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等清算工作;

          2、清算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委托人合同權益的重大事項的,清算小組應當在重大事項發生或應當知道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情況在管理人網站上公布;

          3、清算報告由管理人在清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布清算報告;

          4、清算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扣除清算費用、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及托管費等費用后,將集合計劃資產按照委托人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委托人;

          5、本計劃清算完畢后,托管人應按照規定注銷集合計劃的托管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投資賬戶,管理人應給與必要的配合;

          6、若本計劃在終止之日有未能流通變現的證券,清算小組可對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通過管理人網站進行披露。管理人應根據二次清算方案的規定,對前述未能流通變現的證券在可流通變現后進行二次清算,并將變現后的資產按照委托人擁有份額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全部分配給委托人。本計劃因委托財產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報告。

          (四)清算程序

          清算小組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計劃終止后,對計劃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2、對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3、將清算報告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4、將清算報告在管理人網站公布;

          5、對資產進行分配。按照本部分“(三)集合計劃的清算”的規定分配和返還資產。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資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優先從清算資產中支付。

          (六)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管理人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特別說明

          本說明書作為《管理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袁湘淮,愛丁堡大學金融數學碩士,8年金融行業從業經驗,在衍生品及FOF量化投資領域有豐富的經驗,曾任海證期貨資產管理總部投資經理,主要負責FOF產品的投研工作?,F任東方財富證券資產管理總部FOF投資經理。 袁子華,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11年金融從業經驗。曾就職于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重陽投資有限公司等機構,現就職于東方財富證券,擔任資產管理總部投資經理。目前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最近三年未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

          產品凈值走勢圖
          產品凈值數據
          日期 最新凈值 累計凈值
          2022-07-08 0.9906 0.9906
          2022-07-01 0.9948 0.9948
          2022-06-24 0.9890 0.9890
          2022-06-17 0.9849 0.9849
          2022-06-10 0.9905 0.9905

          暫無數據

          豫享1號FOF成立公告:http://doc.18.cn/2022/0411/20220411080836434.pdf

          豫享1號FOF合同變更的托管人征詢意見函: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308562.pdf

          豫享1號FOF合同變更的公告: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345120.pdf

          豫享1號FOF合同變更的委托人征詢及臨時開放期公告: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431217.pdf

          投資經理變更公告:

          http://doc.18.cn/2022/0330/20220330064931321.pdf

          豫享1號FOF合同:

          http://doc.18.cn/2022/0715/20220715050958483.pdf

          豫享1號FOF計劃說明書:

          http://doc.18.cn/2022/0715/20220715051039216.pdf

          豫享1號FOF風險揭示書:

          http://doc.18.cn/2022/0715/20220715051108684.pdf

          豫享1號FOF合同(第二版):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051743.pdf

          豫享1號FOF計劃說明書(第二版):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132174.pdf

          豫享1號FOF風險揭示書:

          http://doc.18.cn/2022/0311/20220311052233219.pdf

          暫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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